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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刑终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斌、贾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斌,贾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终318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斌,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住天津市东丽区。1990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8年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1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童,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住天津市东丽区。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6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2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11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斌、贾童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作出(2017)津0112刑初115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贾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李斌、贾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斌、贾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斌、贾童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李斌、贾童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斌、贾童撤回上诉。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2刑初11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 彬审判员 张玉军审判员 王自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车怡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