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执10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兰州陇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长城综合机械厂、马登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陇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兰州长城综合机械厂,马登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10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兰州陇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兰州长城综合机械厂法定代表人:马登山,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马登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州陇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长城综合机械厂、马登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兰州长城综合机械厂、马登山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州陇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兰州长城综合机械厂、马登山在兰州兰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未支付,要求本院依法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已向兰州兰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通知书,要求其按通知书确定的内容进行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甘0103民初2109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兰州陇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长城综合机械厂、马登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魏林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冉江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