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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胡旭与章英启、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旭,章英启,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232号申请执行人:胡旭,女,汉族,1971年1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章英启,男,汉族,1962年7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桂圆路133号,组织机构代码20902617-2。法定代表人:章英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胡旭与章英启、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1民初217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刘秀伟审判员  陈文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兴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