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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1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福州青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廖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青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廖小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926号原告:福州青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福峡路755号福州亚太汽车交易市场贸易中心A号楼3层02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093406746L。法定代表人:张洪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根,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小平,男,196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福州青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廖小平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青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青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立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 凤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