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4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黄建国、青岛万泰置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建国,青岛万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43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建国。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龙,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万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法挺,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超,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建国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万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25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建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龙、被上诉人万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黄建国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案件继续审理;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中的《担保承诺函》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没有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即使深圳金赛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赛银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其单个的集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因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担保也是合法有效的,被上诉人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而将该案件纳入刑事案件范畴会导致实质的不公平。2.本案依法应继续审理,担保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并不意味着,单位或个人只要涉及刑事案件,所有相关联的民事法律关系就纳入刑事案件的范畴。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案的担保法律关系与刑事案件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故不能纳入刑事案件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一审法院应当对本案继续审理。被上诉人万泰公司辩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并没有相关依据。2、上诉人依据起诉的承诺书是涉案基金合伙协议的从属附件,具有不可分性,在未查明基金合伙协议所有涉法律关系及相关事实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应否承担相关保证责任无法确定。加上基金合作协议所涉纠纷及相关主体均已经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合伙主体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3、与本案相同的其他案件经青岛中院及深圳中院二审判决均维持了一审裁定,请求依法驳回上诉。黄建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万泰公司支付黄建国投资款项人民币1000000元、投资收益120000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5月23日起至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2、万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金赛银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具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黄建国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裁定:驳回黄建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970元,退还黄建国。本院认为,上诉人与金赛银公司及被上诉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金赛银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裁定驳回黄建国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黄建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超审 判 员 冷 杰代理审判员 李鸿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雅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