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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3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鑫隆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滦平县鑫隆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195号申请执行人滦平县鑫隆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滦平县鑫隆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3双滦民初11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与2017年3月2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应予结案。根据>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3双滦民初118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和解并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