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财保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罗大翠与袁文武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大翠,袁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财保29号之一申请人:罗大翠,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波,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细美,男,199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申请人:袁文武,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担保人:黄浩,男,199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申请人罗大翠于2017���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袁文武位于东升道航港路33号×栋×单元×层×号房屋(业务件号:权×),查封金额为人民币115.5万元。申请人罗大翠和担保人黄浩分别以其位于竹阳镇建设路金利多花园锦绣苑九区×号、×号商业房(房产证号:大竹县房权证竹阳镇字第×号)和竹阳镇竹阳东路原政协综合楼×号商业房(房产证号:大竹县房权证竹阳镇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罗大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保全袁文武名下的财产。为保护袁文武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申请人罗大翠名下位于竹阳镇建设路金利多花园锦绣苑九区×号、×号商业房(房产证号:大竹县房权证竹阳镇字第×8号)。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黄浩名下位于竹阳镇竹阳东路原政协综合楼×号商业房(房产证号:大竹县房权证竹阳镇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龚文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林越霄书 记 员 刁妍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