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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金昌市永昌县阳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有明、陈永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永昌县阳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有明,陈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109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永昌县阳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永昌县东大街1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6113553-8法定代表人曹奎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有明,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陈永梅,女,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永昌县阳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有明、陈永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永昌县阳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永昌县阳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1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永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