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6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郭桃英、龙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桃英,龙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6民初379号原告:郭桃英,女,汉族,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现住陕西省平利县。被告:龙林,男,25岁,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城关镇。原告郭桃英与被告龙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郭桃英于2017年5月25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桃英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桃英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桃英负担。审判员 王国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斯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