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2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高德全与王明恩白拉、代兄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德全,王明恩白拉,代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2195-1号原告:高德全,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小学文化,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明恩白拉,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代兄,女,1971年3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高德全与被告王明恩白拉、代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6日立案。原告高德全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明恩白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德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德全撤诉。审判员 姜 黎 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呼格吉乐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