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3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吕秋山与吕振亚、屈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审
当事人
吕秋山,吕振亚,屈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初3038号原告吕秋山,男,196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委托代理人丁军魁、李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振亚,男,1981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屈雨,女,1980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吕秋山诉被告吕振亚、屈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秋山的委托代理人丁军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振亚、屈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秋山诉称,被告方从原告吕秋山处购买塑钢材料,被告方拖欠原告吕秋山货款,且于2015年2月26日向原告吕秋山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吕秋山催要,被告方至今未支付。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吕秋山货款29400元。被告吕振亚、屈雨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吕振亚曾从原告吕秋山处购买塑钢材料,且于2015年2月26日向原告吕秋山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欠到塑钢料款贰万玖仟肆佰(29400),吕振亚,2015年2月26日”。后经原告吕秋山催要,被���吕振亚至今未支付。庭审中,原告吕秋山未举证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吕振亚购买原告吕秋山货物,原告吕秋山将货物交付被告吕振亚,被告吕振亚向原告吕秋山支付货款,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已成立,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被告吕振亚负有向原告吕秋山支付货款的义务,结合原告吕秋山庭审中所举欠条,原告吕秋山诉请被告吕振亚支付其下欠货款294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吕秋山未举证证明被告吕振亚与被告屈雨系夫妻关系,故原告吕秋山诉请两被告共同向其支付货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吕振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振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吕秋山货款29400元;驳回原告吕秋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元,由被告吕振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艳丽审判员 吴俊鸣审判员 韩伟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聪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