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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2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军与王福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王福全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2598号原告:刘军,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代理人:赵延武,男,1968年4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王福全,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与被告王福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军负担。审 判 长 孙 家 刚审 判 员 张 曙 明人民陪审员 照那斯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青格乐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