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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海东、夏济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海东,夏济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47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台镇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海东,男,1986年7月4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夏济祥,男,1977年3月5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海东、夏济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东灶商初字第0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赵海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3500元及利息。二、被告夏济祥对被告赵海东上述还款付息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夏济祥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海东追偿。案件受理费888元,由被告赵海东、夏济祥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济祥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夏济祥共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本息129386.21元,被执行人夏济祥于2017年12月10日给付申请人15000元,2018年12月10日前结清本金,利息再协商,诉讼费888元由被执行人夏济祥承担,执行费1853元由被执行人夏济祥承担(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及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477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颖审 判 员  葛 凯人民陪审员  周亚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东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