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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恢20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彭雨香与深圳市雅旺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雨香,深圳市雅旺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恢20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彭雨香,女,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深圳市雅旺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东区农电工业小区A2栋二层。法定代表人邓映发。申请执行人彭雨香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雅旺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粤深中法劳字第2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裁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57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证券、工商管理、车辆管理、房产管理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仍有6575元及利息执行款未能实现。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等待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恢复强制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朝军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人民陪审员  龙少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