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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5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郭伟与深圳市龙华新区中发烟酒商行刘良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伟,深圳市龙华新区中发烟酒商行,刘良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5727号原告郭伟。委托代理人康正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中发烟酒商行。经营者刘良选。被告刘良选。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伟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已由原告郭伟预交,此款由原告郭伟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