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2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易某、荣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某,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2执49号申请执行人易某,男,汉族,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被执行人荣某,女,汉族,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本院在执行易某,住所地上栗县。易某与被执行人荣某离婚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荣某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宏林审 判 员 谢启明审 判 员 李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