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高旭昊与税高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旭昊,税高波,韩松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45-3号申请执行人高旭昊被执行人税高波被执行人韩松婉高旭昊申请执行税高波、韩松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旭昊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陕0424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连带赔偿申请人医疗费等合计96056.72、诉讼费16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松婉已经全部案件款99452元履行完毕,申请人高旭昊委托其母亲龙肖已领取,执行费1341元被执行人韩松婉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24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国利审 判 员 李 星代理审判员 袁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