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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3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重庆辰聚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天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辰聚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天露,兴义市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3746号原告:重庆辰聚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龙门西街336号(盛世华城2-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048414155。法定代表人游中锦,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简玉亮,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天露,女,1985年2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兴义市。第三人:兴义市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黄草办笔山路100号(金洲世家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569239649G。法定代表人罗道伟,公司经理。原告重庆辰聚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天露、第三人兴义市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重庆辰聚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辰聚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辰聚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重庆辰聚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贤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天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