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3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建与房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房艳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988号原告:张建,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房艳杰,女,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张建与被告房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2017年5月25日,张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