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4执恢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印商贸有限公司与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中印商贸有限公司,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恢50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七路452号。法定代表人:杨新梅。被执行人: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北三路28号。法定代表人:王毓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印商贸有限公司与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印商贸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0354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标的为273520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陕西中印商贸有限公司确认该案全部执行完毕,并向我院书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0354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