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罪犯张达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达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301号罪犯张达,男,汉族,1978年10月4日生,研究生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4)肥东刑初字000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于2017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5月16日在本院第五法庭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先准、李照元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徐正春、卢雪梅,罪犯张达、证人陶昌昆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张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白湖人民检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张达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案发后罪犯张达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肥东刑初字00049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其系职务犯罪罪犯,减刑时依法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达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魏竹梅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李崇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