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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恢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XX辉、李伏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辉,李伏义,王琼琳,彭登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恢9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XX辉、李伏义、王琼琳、彭登科。本院在执行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XX辉、李伏义、王琼琳、彭登科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双民二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XX辉、李伏义、王琼琳、彭登科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X辉、李伏义、王琼琳、彭登科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双民二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少君审判员  邓伟雄审判员  周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