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执46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柯腴南、林雪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腴南,林雪红,福建省掌财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46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柯腴南,女,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林雪红,女,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福建省掌财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齐云路124号后盾大厦一层,注册号350503100054288。法定代表人林雪红,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柯腴南与被执行人林雪红、福建省掌财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惠民初字第7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未主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7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泽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