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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林支行与朱庆国、孙希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林支行,朱庆国,孙希华,朱庆杰,徐连玲,马士峰,朱桂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965号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林支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松林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陈强,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西涛,男,该支行职工。被告:朱庆国,男,汉族,1965年5月12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孙希华,女,汉族,1964年3月1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系朱庆国之妻。被告:朱庆杰,男,汉族,1969年9月25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徐连玲,女,汉族,1970年11月28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系朱庆杰之妻。被告:马士峰,男,汉族,1967年1月5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松林镇松北村193号:。被告:朱桂娥,女,汉族,1966年9月26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系马士峰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林支行与被告朱庆国、孙希华、朱庆杰、徐连玲、马士峰、朱桂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永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永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