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叶萍、邓宗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萍,邓宗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叶萍,女,55岁,196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被执行人邓宗胜,男,46岁,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叶萍申请邓宗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安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邓宗胜应支付申请人叶萍案款100500.0元,承担执行费1407.5元。本院已执行58393元,尚有42107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邓宗胜与申请执行人叶萍经双方确认,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02执恢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剑审判员 苏 杭审判员 潘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广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