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1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1民初355号原告:王某某,男。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国辉,临夏县尹集法律服务所执业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某,女。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16年6月25日经人介绍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同年7月份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2016年12月23日原、被告再次发生矛盾后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原告及家人多次到被告娘家去劝叫被告回家未果。现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和经济帮助187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愿意与被告和好,但被告坚决离婚,并表示放弃婚前个人财产的索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林某离婚;二、被告林某向原告王某某给付经济帮助32000元;三、被告林某向原告王某某返还三金:金钻戒0.9克、千足手镯35.67克、千足单链11.1克、千足吊坠3.63克,总价值208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时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