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73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作玉、李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作玉,李爱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320号之一申请人:刘作玉,男,1963年3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李爱英,女,197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刘作玉与被申请人李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作玉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爱英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康居嘉园xx号楼xx室(东xx单元xx室)(所有权证号:Yxxx40)房产一套,保全金额34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其担保人李化玲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街道办事处南坛xx巷xx号xx号楼xx、xx号楼xx室(不动产权证:鲁(2xx7)临沂市不动产权第0xxx6号)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刘作玉的担保人李化玲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街道办事处南坛xx巷xx号xx号楼xx、xx号楼xx室(不动产权证:鲁(2xx7)临沂市不动产权第0xxx6号)的房产,限额34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俊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