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卢志方、周明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志方,周明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77号申请执行人:卢志方,男,195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周明珠,女,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申请执行人卢志方与被执行人周明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003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明珠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卢志方货款54600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01月0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0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周明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通过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通过网上银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84执7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