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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陈淑侦与邱振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侦,邱振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1737号原告:陈淑侦,女,194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洁,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振峰,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852340275E(1-1),住所地: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海大道9号。负责人:王奇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君,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淑侦与被告邱振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陈淑侦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淑侦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