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庄某甲与庄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甲,庄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341号原告:庄某甲,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庄某乙,女,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原告庄某甲诉被告庄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庄某甲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庄某乙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庄某甲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837元,减半收取418元,由原告庄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樊耀奎审 判 员 李泽峰代理审判员 王林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