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1民初4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石如玲与张法仁、青岛胶州城建环卫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如玲,张法仁,青岛胶州城建环卫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015号原告石如玲,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枝,系胶州营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法仁,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胶州城建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州东路。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如玲与被告张法仁、青岛胶州城建环卫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法仁、青岛胶州城建环卫有限��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法仁、青岛胶州城建环卫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如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世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延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