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9执保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山西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9执保9号之一移送庭室:武乡县人民法院洪水法庭。被执行人:胡XX,女,汉族,1974年6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西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胡XX在山西XX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74730.74元予以冻结,现因申请人山西XX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胡XX在山西XX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74730.74元予以解除,移送庭室依法作出(2017)晋0429财保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准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XX在山西XX股份有限公司存款74730.74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亚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绍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