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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义乌市冠西尼服饰有限公司与长沙赢太商贸有限公司、雷秋萍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冠西尼服饰有限公司,长沙赢太商贸有限公司,雷秋萍,陈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398号原告:义乌市冠西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团结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仕财。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向阳,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赢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湘湖渔场金泉公寓2栋一单元2302房。法定代表人:雷秋萍。被告:雷秋萍,女,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告:陈亿,女,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原告义乌市冠西尼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赢太商贸有限公司、雷秋萍、陈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冠西尼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2元,由原告义乌市冠西尼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翔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爱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