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3201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爱君与安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君,安亚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3201民初424号原告:王爱君,女,199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和田市公安局协警,住和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安亚军,男,汉族,其他信息不详。原告王爱君与被告安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立案。原告王爱君以与被告安亚军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爱君自愿撤回对被告安亚军的起诉,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爱君负担。审判员 郑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