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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旭轩商贸有限公司与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旭轩商贸有限公司,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03民初1903号原告:马鞍山市旭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荣京,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原告马鞍山市旭轩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旭轩商贸公司)与被告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简称谊和混凝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戴荣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谊和混凝土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旭轩商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谊和混凝土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55687元;2、判令被告谊和混凝土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自2014年起,旭轩商贸公司陆续向谊和混凝土公司供应水泥。2015年12月18日,双方经对账,谊和混凝土公司尚欠旭轩商贸公司货款405687元。此后,谊和混凝土公司仅支付货款25万元,至今尚欠155687元。旭轩商贸公司催款无果,以致成讼。谊和混凝土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旭轩商贸公司陈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旭轩商贸公司与谊和混凝土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谊和混凝土公司未能及时付清货款,至今尚欠旭轩商贸公司155687元,事实清楚,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旭轩商贸公司诉请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马鞍山市旭轩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5568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14元,由谊和混凝土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浩人民陪审员  张志立人民陪审员  沈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翠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