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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宋强与山东岳海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强,山东岳海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1815号原告:宋强,男,汉族,1981年12月29日出生,住莱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岳海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少博,执行董事。原告宋强诉被告山东岳海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延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