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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达州市宣汉县恒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费红川、刘宗琴、何泽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市宣汉县恒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费红川,刘宗琴,何泽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224号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宣汉县恒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法定代表人:牟晓燕,董事长。被执行人:费红川,男,生于1967年10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刘宗琴,女,生于1971年3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何泽均,男,生于1969年1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宣汉县恒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费红川、刘宗琴、何泽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宣汉县恒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22执2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义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鹏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