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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贲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贲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769号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177606980U),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95号。法定代表人:牟燕,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炯明,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贲驰,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贲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国锋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南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