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三孩、朱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三孩,朱妮,张宁,王施恩,王雨晴,周口XX运业有限公司,杨占松,周建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河南省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2民监2号原审原告:王三孩,男,196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村民。原审原告:朱妮,女,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村民。原审原告:张宁,女,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村民。原审原告:王施恩,男,201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原审原告:王雨晴,女,200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原审被告:周口XX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大闸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杨占松,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黄泛区。原审被告:周建伟,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郑开大道*号。负责人朱亚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房乾坤,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审被告:河南省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三环东段金岱工业园文兴南路XX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立友,该公司经理。原审原告王三孩、朱妮、张宁、王施恩、王雨晴与原审被告周口XX运业有限公司、杨占松、周建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河南省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六年四月二日作出(2016)豫1622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肖云鹏审判员 张光辉审判员 胡永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永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