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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赵某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5刑初122号公诉机关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9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7年2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户县看守所。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6日,被告人赵某在户县金诺汽车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轿车。同年6月28日,赵某办理了该车虚假产权证、行驶证,后在长安区将该车以3万元抵押给一名叫杨某的男子。案发后该车被户县金诺汽车有限公司收回,经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为297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车辆行驶证、车辆产权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抵押欠条、西安市汽车租赁合同、扣押清单;3.证人张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杨某的陈述;5.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6.户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7.黄某某、杨某、赵某的辩认笔录;8.电子卷宗一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在量刑时本院考虑: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为实施犯罪所伪造之车辆行驶证、产权证应予没收,予以销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二、涉案伪造之车辆行驶证、产权证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妮娜人民陪审员  翟牛娃人民陪审员  丁藏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慧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