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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亚伟与张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伟,张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3民初1213号原告:张亚伟,男,199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张付林,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张亚伟的父亲。被告:张丽伟(又名张利伟),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张亚伟与被告张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亚伟的委托代理人张付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丽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亚伟诉称:2015年7月30日被告张丽伟向原告张亚伟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丽伟没有答辩。根据原告的起诉,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张亚伟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此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被告张丽伟于2015年7月30日出具的借条1份,以此证明被告张丽伟借款50000元的事实。被告张丽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张丽伟于2015年7月30日向原告张亚伟借款50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没有偿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是一种民间借贷关系,双方虽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向被告主张偿还该款后,被告应当偿还该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借条中并未明确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要求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丽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亚伟借款50000元。驳回原告张亚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张丽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丰审判员 张 培审判员 袁洪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