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民初6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某银行某支行与毕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银行某支行,毕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6436号原告:中国某银行某支行。负责人:隆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刚,湖南同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俊义,湖南同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某,男,汉族。原告中国某银行某支行与被告毕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某银行某支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某银行某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某银行某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5994元,减半收取2997元,由中国某银行某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杨 宜人民陪审员 蔡厚成人民陪审员 喻方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子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