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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民终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冯学顺与朱昌安、房福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昌安,冯学顺,房福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终1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昌安,男,195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学顺,男,195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原审被告:房福玉,女,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上诉人朱昌安因与被上诉人冯学顺、原审被告房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1003民初7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朱昌安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昌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昌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230元,依法减半收取1615元,由朱昌安承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华桂祥审 判 员  刘莉莉代理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思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