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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肖飞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飞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5刑初22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飞棚,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人肖飞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0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4月1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为县看守所。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17〕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飞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学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飞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3日2时30分许,被告人肖飞棚酒后驾驶皖A0J9**号小型轿车行至无为县无城镇东门外大街绿神宾馆路段处,将车辆停下并在车上休息。无为县公安局民警巡逻至此,准备对被告人肖飞棚实施盘查时,被告人肖飞棚驾驶皖A0J9**号小型轿车突然启动并撞上巡逻的警车,民警依法将其控制。经鉴定,肖飞棚被查获时体内酒精含量为178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肖飞棚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2月5日被无为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上述事实,被告人肖飞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肖飞棚的供述和辩解,安徽省芜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结果报告单,无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飞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飞棚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应予以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飞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三年予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田明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慧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2.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3.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