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8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彬与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彬,王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8910号原告:杨彬,男,1966年10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王龙,男,1977年5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不祥,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彬诉被告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彬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彬撤回对被告王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杨彬负担。审 判 长 汤步银代理审判员 薛红玲人民陪审员 黄继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琳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