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石海与内江正天药业康盛连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海,内江正天药业康盛连锁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893号原告:石海,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内江正天药业康盛连锁店,经营场所内江市中区和平街***号。经营者:高玉芳。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应光,内江市市中区壕子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服务者。原告石海与被告内江正天药业康盛连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海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海撤回对被告内江正天药业康盛连锁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石海负担。审判员 任晓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祖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