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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6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郭仕容申请执行李四容、罗正禄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执63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仕容,李四容,罗正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6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仕容,女,汉族,1971年1月26日出生,四川省隆昌县人。被执行人:李四容,女,汉族,1959年5月1日出生,四川省泸县人。被执行人:罗正禄,男,汉族,1954年10月5日出生,四川省泸县人。申请执行人郭仕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028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0.00元及利息40000.00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100.00元。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罗正禄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住房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代荣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耿征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