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玉花与廖庆华、赖维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花,廖庆华,赖维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994号原告:王玉花,女,197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勤良,福建昊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廖庆华,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赖维欣,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王玉花诉被告廖庆华、赖维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王玉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廖庆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王玉花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王玉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王玉花撤回对廖庆华的起诉后,本案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玉花撤回对廖庆华的起诉。审判员 朱荣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慧敏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