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社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与李立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社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李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210号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社旗县赊店镇西关大街54号。法定代表人:张树俊,任队长职务。被执行人:李立,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社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与被执行人李立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立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社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2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兴合审判员 :胡学朋审判员 : 程 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艳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