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有山、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有山,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31号申请执行人李有山,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该公司总经理。住所: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民终363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民终363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代理审判员 连学杰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利军 来源:百度“”